有很多人在工作中因为自己的失误,导致个人受到了应有处分,而被开除了。碰到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接着往下看看。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被开除后即被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原单位就没有了保管该机关公务员档案的义务。
实际上,以前对被开除的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到底由哪个部门接收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前,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可以移交给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但由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担人事档案的保管职责,不再接收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因此,部分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长期存在原单位,既不利于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也不利于维护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由于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长期存放在原单位,无法办理其本人档案的正常转移、移交,从而形成了“死档”,当被开除处分的公务员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时,无法继续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手续,这不利于维护被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为此,迫切需要对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被开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同权益。对此,有关规定作了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被开除后,有新的工作单位的,其本人的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记录了个人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如离职、加薪、调动、退休等等,都与档案有关,如果档案信息和材料有造或丢失,势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退休时找不到档案,通过编制只能证明自己是在编人员,能够证明自己进入编制的时间,对于他以前是否参加过其他工作,对他是否是有效工龄无法确定,需要根据他的相关经验进行材料补办,只有在把必要的材料补齐之后,才能按照正常工龄办理退休,如果材料补齐之后,无法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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